(注: 本篇文章以<<造假賬>>為題, 在先此聲明斗滿無意教大家亦不會透露如何造假賬, 本章文章的目的是想讓大家知道造假賬在現今社會是真实存在, 就正如報章每日都報導有人作奸犯科, 但並不等如報章教人犯法一樣, 每個人都應該要自己的個人判斷去決定什麼事情該做什麼事情不該做。)
有些公司例如從事零售, 餐飲及公共事務, 他們的分店多, 客戶多和重複性的交易數量多, 為了方便會計入賬,通常她們會巨額斥資建立自己的內部記賬系統, 出現造假賬的問題的機會比較少, 極其量只是因為一些系統性風險而導致錯誤, 屬於無心之失, 此問題可以透過系統優化而作出改善。
相反有些公司由於重複性的交易數量不多, 交易紀錄通常都會由會計部用人手入賬。會計部收到合同或單據後, 就會根據其性質進行入賬, “一張單, 一條賬” 十分清晰, 很容易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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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業務經理晚上跟客戶應酬,第二天業務經理把單據拿回公司進行報銷, 會計部收到後就會把單據的金額記在應酬費內,
然後把相應金額付給業務經理, 若以上的單據及交易都是真實的話, 那就是真文件真交易, 不過, 若果文件或交易其中一樣或兩樣是假的話就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一) 假文件真交易
若業務經理晚上跟客戶應酬時 “飲大左”, 忘了拿收據又不想自己啃的話, 業務經理會向老闆求情, 並用其他單據拼湊到相應金額再作報銷。這種做法雖然不對, 不過若果老闆同意, 而又肯簽字作实的話, 會計部的同事通常都不會阻頭阻勢。這種情況的對股東的傷害較少, 最起碼交易是真实存在的。
二) 假文件假交易
若果業務經理没有跟客戶應酬而又偽造單據企業騙取公司資產就屬於假文件假交易。不過大家別以為只有公司員工作會這樣做, 其实就連公司管理層甚至老闆有時候都會這樣做。
在香港, 每家公司都可以自由設計自己公司的收據, 不過在國內所有發票的都是統一的, 以國內的增值稅為例, 每家公司每個月都需要向國稅局領取增值稅發票, 每一張的增值稅發票上的號碼都是獨一無二的, 而且國內是有特定的網站讓大家去查詢有關的發票號碼。
斗滿曾經見識過有一位老闆顧用了一班Photoshop 的高手, 試圖去偽造增值稅, 企圖瞞騙審計師, 然後找個藉口跟審計師說相關發票存放在很遙遠的倉庫內, 並提議透過電邮把發票的掃瞄件(scan
copy)發給審計師, 審計師當下就答應了。
其实這位老闆的用意是不想審計師看到偽造增值稅的原件 (original
copy), 因為只要把原件跟真的增值稅發票放在一起, 就會很容易發現是偽造的。而掃瞄件(scan
copy) 就算跟真正的發票有一點點差別都很難察覺。
這位老闆的最終目的是想借助這些假文件假交易來提高自己公司的毛利和純利從而達到某些貸款要求。
(整個故事當然不是那麼簡單, 做過審計師的朋友可能覚得審計師應該不會那麼 “順攤”應承,
不過斗滿只把這個故當中最重要的部分抽出來討論。事後斗滿問一些國內的朋友, 原來还有一些成本便宜而且更方便快捷的方法可以做到以上的效果, 哈哈!)
三) 真文件假交易
曾經有一位老前輩跟斗滿說過: “造假賬而又擺得上台才算是真正嘅高手!”
意思是說明明是虛假交易, 但任何人都找不出破綻 (注: 是“找”不出, 不是“看”不出, 因為很多時候虛假交易的意途都很明顯!)。
套用在瑞聲一事為例, 有沽空機構指瑞聲有20多個未披露的關聯公司, 而這些關連公司多是由行政總裁的家庭成員或員工持有。若以上情況屬實, 再假設所有買賣合同合乎法規和銀行紀錄都是真的話, 大家可能會以為瑞聲的行政總裁極其量只觸犯上市條例没有公佈有關聯交易, 但没有造假賬之嫌。
但若果關聯公司的董事不是由瑞聲行政總裁的家庭成員或員工持有, 而是由他認識了三四十年的生死之交持有, 實際情況仍然是一樣嗎? 這樣表面上來看, 瑞聲雖然没有觸犯上市條例, 不過斗滿仍然覚得是有造假賬之嫌, 關鍵在於瑞聲行政總裁的意圖 (intention)。
雖然Chapter 14A 內没有把生死之交界定為關聯人士, 不過基於實質重於形式 (substance over form)的概念, 若管理層有意透過特定交易操控公司盈利以達致提升公司股價的目, 其实本質上與關聯交易的精神其实也是差不多, 所以斗滿會把這種交易界定為真文件假交易, 而這種交易對股東的傷害最深, 亦最難被發現。
總結:
雖然斗滿列舉了些造假賬的例子, 不過斗滿本人從來未試過造假賬。斗滿在此再重申一次無論在任何地方造假賬都屬於犯法行為, 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多謝lo lo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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